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梅州市**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符某某(已判刑)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中三村新区二街05号铺作为学车咨询点。同月起与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铺位内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赌场由符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维修老虎机并与符某某对账。
2018年7月11日,民警在上述铺位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老虎机游戏币772枚。案发期间,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振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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