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犯张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已判决)共谋以设置捕鱼赌博机方式开设赌场盈利,由张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朱某某责提供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玛利小区1号楼的地下室作为开设赌场的地点,并为开设赌场联络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薛某某负责为开设赌场提供基金。在该赌场经营期间,张某某、薛某某共非法获利28949元,朱某某未取得违法所得。经法鉴,涉案6台的游戏机中有:10人位鳄鱼公园捕鱼机1台,10人位章鱼捕鱼机1台,8人位蛟龙出海捕鱼机1台,8人位双响海豚捕鱼机1台,8人位娱乐无极限捕鱼机1台,8人位飞禽走兽押分机1台。以上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机,共计6台52人位。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共谋经营赌场,并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联系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菲
2021年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