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统建房**区**幢**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周某某、游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等人和林某某、刘某丙、李某甲等六人合伙在南平市建阳区下水南路**号店面开设赌场。林某某、刘某丙、李某甲等六人负责在赌场内以赌“牛牛”方式开庄吸引人员参赌,占赌场三成股份,游某某、周某某、杨某甲等人负责赌场管理,占赌场七成股份,杨某甲等人还有在赌场放贷,并有专门人员记账、聘请人员望风等。赌场经营后,主要盈利来自赌场内开庄人员上交的桌租,每月基本盈利三至五万不等。2017年3月份左右,李某乙加入参与该赌场管理,被告人朱某某经李某乙、杨某甲等人同意后在赌场提供资金放贷业务,有向参赌人员杨某乙、章某某、开庄人员林某某、徐某某等多人多次提供资金用于赌博,并向借款人收取每天2% 利息以此营利,直至2018年年初赌场关门。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章某某、林某某、刘某丙、李某甲、周某某、游某某、杨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提供资金放贷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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