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刑诉〔2019〕4号
1、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3********0039,汉族,大学文化,**市**区公安局情报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市**区,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立案调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 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街**路社区*组,现住在**市**区*******村七社,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调查和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窝藏罪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朱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崔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0月22日决定将二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市**区公安局情报中心职员期间,于2019年3月9日,在得知**区公安局将要抓捕 “*.**”吕某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人员时,被告人朱某某将抓捕信息告知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另案处理)的父亲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又将抓捕信息告知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外逃。
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3月9日,从被告人朱某某处得知江源区公安局将要抓捕 “*.**”吕某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信息时,将抓捕信息告知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外逃。另查,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自己孩子崔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到四川省**市将崔某某接回**市**区******村七社家中藏匿,帮助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干部调动介绍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单;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崔某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市**区公安局担任情报中心职员期间,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 “保护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吕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抓捕信息告知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并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藏匿家中,躲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 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