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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携带铁锤1把、医院工作人员郭某某的照片等物,到广州市荔湾区明心路36号广州市惠爱医院,以其在该医院治疗期间未治愈皮肤病为由,大声喊叫向医院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

二、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到广州市惠爱医院,大声喊叫向医院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并威胁院方如果不赔偿就杀害医院工作人员宁某某、郭某某。

三、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到广州市惠爱医院,向医院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锤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203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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