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被黄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9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25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南东路阿森排档内,和女友杨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杨某某当晚在该排挡内唱歌后让大家鼓掌,并承诺免费赠送花生米一盘。另一桌客人陈某甲遂鼓掌,后杨某某主动敬陈某甲酒。朱某某看到后心里不舒服,认为陈某甲向其女友杨某某敬酒是在挑衅自己,遂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并用啤酒瓶扔陈某甲,陈某甲也用啤酒瓶还击。随后双方都用啤酒瓶等互扔对方,陈某甲又用排档内的一台电风扇砸朱某某的头部。陈某甲的额头左侧和左脸等处被朱某某用啤酒瓶砸伤,朱某某的头部右侧被陈某甲用电风扇底座砸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

医院检查伤情通知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阮某某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常

检察官助理:徐明淼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