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黄埔区长洲街大园新坊三巷1号门口驾驶三轮车倒车时,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黄某甲及其朋友龙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黄某甲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某头皮创、额部擦伤、左耳后挫伤,全身多处散在挫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当天,被告人朱某某一方的唐某某报警称双方互殴。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8.前科劣迹材料、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录像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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