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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小学,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庙**镇庙**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临泉县****KTV酒后,在**中学后面的麦地里,朱某某无事生非,问范某某(未成年人)“墙是什么颜色”,无论范某某回答对错,都会对范某某脸上扇耳光。又以问刘某某、王某某“麦苗是什么颜色”,无论刘某某、王某某回答对错,都会对刘某某、王某某脸上扇耳光。后朱某某与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陈某某等人又到了范某某家里,在范某某家中,朱某某又以玩“叼肥皂”无故殴打了王某某、范某某,因玩“叼肥皂”引发了王某某对张某乙殴打。其间朱某某还让张某丙和张某乙互扇耳光,让张某乙与刘某某互扇耳光。而后又以“说出**谁最牛X”无故对王某某和范某某殴打。后朱某某与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韩某乙等人持械随意又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张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三册、光盘三张;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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