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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200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官渡区小板桥织布营**机车俱乐部员工蔡某某收到微信名为“叛逆”的人销赃两辆盗窃所得摩托车的信息,发现两辆摩托车系该俱乐部客户尚某某、刘某被盗的摩托车后,假装有购买意向,要求将车辆送到官渡区织布营*号门,并通知客户尚某某、刘某及店内员工王某某、孟某某等前去抓捕。当日20时许,朱某某、韩某受“李某某”(在逃)指使将两辆摩托车送到织布营*号门后,朱某某被抓获,韩某逃离现场,证人要求朱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到现场处理此事。当日23时许,韩某与多名男子持刀、弩等到达织布营**机车俱乐部,朱某某趁机加入,多人持械追逐、殴打店内人员,砍砸店内外停放摩托车,致**机车俱乐部的员工王某某、孟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机车俱乐部六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损坏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持凶器随意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4103元;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朱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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