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1992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通过竞拍,获得位于霍某某**镇**村新105国道东侧,原**石料厂清理的山皮土和当时无利用价值的废石头堆三处共四堆的使用处置权。2018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多次以范某某拍得的土堆上的房屋、树木及土是他们开采石料厂时遗留的为由向范某某索要钱财,以堵运输车辆、阻碍挖掘机施工等方式逼迫范某某付钱。2018年11月22日,范某某被迫付给朱某某、刘某某8万元,刘某某提供的协议让范某某签字,后该钱被两人平分。朱某某、刘某某所称范某某拍得土堆上的房屋、树木等在2013年前后县政府统一关闭西山采石场时已经足额赔偿,废弃的山土系国有资产。2019年9月20日,朱某某、刘某某将八万元退赔给范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周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强拿硬要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文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