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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8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街,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街道**房,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手机套餐扣费问题再次到位于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的中国移动英德分公司营业厅(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向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刘某某询问处理结果,得知尚未得到处理后,被告人朱某某认为移动公司是在敷衍他而产生不满,遂将从家中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架在刘某某的右颈部将受害人刘某某挟持在办公室内。英德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人员到场处理,在劝说被告人朱某某停止劫持人质无果后,民警果断采取解救行动,将被劫持人质解救并制服被告人朱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划伤被挟持人质颈部,经鉴定为轻微伤。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鉴定,其作案期间诊断“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劫持人质的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持刀劫持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阳

检察官助理:黄桂娣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物证水果刀一把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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