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园**园**路**栋**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万泉街***号其家中,容留马某某等4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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