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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于徐州市贾某某**商城**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组)。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卖淫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贾某某**足疗店内容留、介绍来某某向王某某卖淫。

2.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贾某某**足疗店内容留、介绍侯某某向刘某某卖淫。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来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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