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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瞎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委**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巢湖市**镇南***粮站边的平房内,容留卖淫女袁某某、邢某某从事卖淫活动11次,每次抽取10元的场地费,共获利11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镇***粮站边其居住的房屋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两名卖淫女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系盲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曼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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