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工厂家属房**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或分别出资或一起出资,由袁某某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两人分别于2020年6月7日晚20时许、2020年6月8日14时许、2020年6月9日14时许、2020年6月9日23时许在朱某某位于双某某**路的家中吸食毒品。其中,2020年6月9日23时许,朱某某与袁某某一起凑了300元钱从孙某某处购得1包毒品,两人在朱某某家一起吸食了毒品,后孙某某约袁某某在**厂门口见面,两人被民警抓获。袁某某带民警至朱某某家中,民警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朱某某抓获,并在朱某某卧室桌子上搜出1袋冰毒疑似物(净重0.21克)和1粒红色圆形片状麻古疑似物(净重0.1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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