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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办事处东平**村**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同年11月23日中午、11月25日晚上、11月27日晚上三次容留欧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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