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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朱某某的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之规定,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市**镇**村的家中,多次容留岳某甲、岳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自制吸毒工具二个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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