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北路**号**苑**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广场**栋**楼**租住房内,先后容留违法人员陈某某、史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曾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曾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场**栋**楼**号房间将被告人朱某某挡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史某某、曾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蹇林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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