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室。2018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1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源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家中容留熊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家中容留熊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9年10月2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家中容留熊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在逃)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室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称量及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吸毒场所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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