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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81982********,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家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单元****门。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村**号容留敖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身份不详,未查获)吸食毒品。2019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肆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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