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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19时许,朱某某登记大冶市**酒店**房间打麻将,打完麻将后出资1000元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伙同陈某某一起在宾馆将该毒品予以吸食。

2、2020年6月20日23时许,朱某某出资10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邀约陈某某在其**办**巷**号家中一起吸食。

3、2020年7月26日21时许,朱某某出资1300元从李某某先后两次一共购买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5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邀约陈某某来到朱某某办公室予以吸食。

4、2020 年8月7日晚上,朱某某出资8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3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邀约陈某某来到朱某某办公室予以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闫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 辨认、指认笔录;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丽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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