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5月1日被公安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赌博于2018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厮打。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出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将朱某某送往腰新乡卫生院,在卫生院朱某某对民警于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向于某某吐口水。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涵
代理检察员:李增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大庆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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