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室处理警情,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威胁、推搡、踢踹民警石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并欲用牙齿攻击民警石某某,后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0时许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是否受过治安刑事处罚证明信,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玲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