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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社区居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因酒后不付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司机报警后,民警罗某某带领辅警凹某某处警,朱某某拒不听从指令,击打辅警凹某某胸部,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说明、接处警综合单、急诊病历、现场执法记录仪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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