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8********,汉族,大专文化,**商业中心**,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23时许,驾驶牌号为沪A*****5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一路803号附近时被民警设卡检查,经第一次酒精测试显示其涉嫌酒后驾驶后,民警示意其再次接受酒精测试,被告人朱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并加速欲逃离现场,民警正面避开其车辆,其碾压路障后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超速行驶,与两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路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以及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两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2.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于案发当晚酒后驾车,在第一次酒精测试显示其涉嫌酒后驾驶后,为逃避检查,加速碾压路障逃离现场的事实。
3. 证人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和被撞两辆车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逆向行驶并与两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的事实。
4.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沪A*****5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视频图像右部行驶时(视频显示时间为23:23:03~23:23:04)的速度约为77km/h可以成立。
5.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超速逃逸的事实。
6.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实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员的登记情况。
7. 被告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9.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季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 侦查案卷二册和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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