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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市人,无业,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城**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和受伤朋友牟某某等人酒后在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急诊科大厅,以不垫付医药费等为由持续扰乱就医秩序,医生遂打“110”报警求助。0时20分许,巴南区公安分局龙洲湾派出所民警李某甲、徐某某、公安辅警李某乙接警后,着警服佩戴口罩驾驶警车依法前往处置。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朱某某和牟某某等人不断吵骂民警,被口头警告多次后,被告人朱某某持手机拍摄民警,还抓扯掉李某甲佩戴的口罩,李某甲、徐某某遂将朱某某控制在地。0时40分许,待朱某某情绪稳定下来后,民警李某甲松手拉其起来时,被告人朱某某起身击打李某甲右肩部附近一拳,继续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案发期间,正值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未佩戴口罩,且在民警李某甲等人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突然扯掉民警的口罩,使李某甲等人陷入危险之中。

被告人朱某某被现场控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妨害公务的全部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事)接报回执及处警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审看说明及现场视频截图、人民警察证及在职证明门诊病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易某某、李某丙、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案发现场、执法记录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妨害公务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未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材料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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