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科技服务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镇**新村**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U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吴胜路胜浦首末站公交站台附近,交警在该处临时设卡检查,被告人朱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强行冲卡逃逸,致警务辅助人员宋某某被拖行后倒地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面部及体表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49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察证、病历资料、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现场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超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58483****)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