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房**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与“易尚国际”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公司诈骗为由,先在怀化市人民政府前广场拉横幅、喊口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进行劝解,要求合法合规表达诉求,可依法向信访部门反应问题。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不听劝解,随后进入怀化市人民政府大楼一楼大厅继续拉横幅、喊口号,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市政府工作人员政策上班秩序。在场公安民警及辅警依法予以劝解、制止,对现场横幅予以收缴。在民警及辅警收缴横幅的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予以阻拦,并将辅警郑某某手背咬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郑某某相关治疗费用,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警务证工作证复印件、谅解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熊某某、李某乙、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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