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竹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许,大竹县公安局文星派出所民警周某甲接到有人打架的报警后即驾驶警车、开着警灯与民警江某某一起到文星镇神合三岔路口处置警情。在两位民警表明身份、排查参与打架的周某乙、刘某某等人并让相关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朱某某因其表弟刘某某之前被周某乙一方多人殴打,遂从豆花牛肉的楼道口出来质问周某乙并对其进行殴打,周某甲遂上前拉住被告人朱某某,制止其打人行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挣脱无果后一脚踢在民警周前某甲裆部,在民警周某甲对被告人朱某某上手铐欲带至派出所时,遭朱某某强烈反抗,其亲属也上前阻拦,导致无法将被告人朱某某带离现场。后被告人朱某某戴着手铐在街道乱窜、大声辱骂周某乙、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造成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后其他民警赶到才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派出所。

2020年1月30日22时许,经大竹时代医院诊断,民警周某甲的伤情为阴束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录用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执法记录仪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081531****。

2.诉讼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