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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在海门市**镇政府依法对其位于**镇**村**组**号的违章建筑拆除的过程中,与其家属多次以吵闹、推搡、殴打等方式阻碍城管工作人员执法,且以掐脖子的手段袭击城管工作人员黄海。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录像、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鸿俊

        检察官助理:朱玮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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