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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0********,汉族,大学本科,上海**投资集团**部总监,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在本市**路**号**酒吧喝酒,因朱某某酒后无故将酒吧玻璃门踢碎,酒吧服务员遂报警。民警魏某某接警至现场后,被告人朱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又用脚踢打民警魏某某右大腿及右腹股沟处致其受伤。经鉴定,民警魏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伤,目前所见未达损伤程度。

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制伏后被带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向酒吧赔偿损失,并向民警赔礼道歉,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系长征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日23时许,其二人接110指令称本市**路**号**酒吧有顾客闹事,至该酒吧处警过程中魏某某被该顾客踢伤右大腿和右腹股沟处的事实。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路**号**酒吧的服务员,案发当日23时许其在酒吧工作时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将店玻璃门踢碎遂报警,民警到场后该男子用脚踹民警的事实。

3.执法记录监控录像,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踢打民警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民警魏某某的伤势情况。

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明案发次日1时32分,被告人朱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

6.长征派出所巡逻排班表,证明案发当晚民警魏某某和李某某依法执勤的情况。

7.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其与朋友在本市**路**号**酒吧喝酒,酒后对其在该酒吧踢碎玻璃门及踢打民警的事实已记不清,但其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钟文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7197****)。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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