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昌黎县,户籍所在地昌黎县**镇**村**号,现住址昌黎县**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晚,卢龙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治理非法盗采等违法行为,秦某某驾驶冀C*****大型货车到卢龙县**镇**村拉土过程中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截留。被告人朱某某接到秦某某通知后赶赴现场,为使被扣留车辆逃离,朱某某采取搂抱、撕拽等方式对执法人员闫某某进行阻拦,致使被扣留的车辆逃离、闫某某羽绒服被拽坏及手机掉落损毁,经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物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8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到案说明、证明、现场照片、卢龙县非法采矿采砂采石取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甲、奚某某、辛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闫某某辨认笔录、朱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 丽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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