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合同诈骗罪)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县,住***********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渭源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渭源县经商期间,与渭源县清源镇马家窑村村民张某某相识并商议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某垫付资金给朱某某收购中药材。2019 年3月12日,张某某从渭源县清源镇蛟龙村村民张某的药材加工厂收购党参节子10袋745公斤,货值53640元。后朱某某安排货车将该批药材拉至陇西县陇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发至湖南省邵东县廉桥药材市场。朱某某安排他人将该笔药材出售后将药材款供自己使用。张某某向朱某某多次催要货款时,朱某某均以各种理由应付,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外出打工,后变更手机号并将张某某的微信拉黑删除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发货结账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史建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