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假名朱某某的博白县旺茂镇园艺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鞭炮,在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多次从**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仓库拉走鞭炮,在尚有人民币63335元鞭炮款未支付的情况下逃匿。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63335元给被害人叶某A,取得了叶某A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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