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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经预谋,使用假名“李某某”或刻意隐瞒身份与货主方联系承接货柜运输业务后,分别与被害人刘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达成口头运输协议,以高于其与货主方约定的运输价格交由上述三名被害人承运。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隐瞒身份,故意提供他人的银行账户向货主方收取运费,并在收齐全部运费后,仅向实际承运货柜的上述三名被害人支付小部分运费或不支付运费,而将应支付给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运费共计人民币215585元占为己有,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欠款及消费,后通过各种借口拒付、不回复信息、拒听电话等方式逃避还款。其中,被害人刘某甲被骗运费人民币43525元,被害人黄某甲被骗运费人民币151900元,被害人黄某乙被骗运费人民币2016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运输货柜明细、对账单等书证;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搜查及扣押材料;8.勘验检查材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10.其它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凡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本案扣押被告人朱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朱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碟8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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