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厦门**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武平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室。2012年因为危险驾驶被湖里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大厦**楼**室,利用其经营的厦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假冒**的名义开展私设的“预存话费”业务。
被告人朱某某指使**公司员工,向客户营销“预存话费”业务,在帮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以全额返还“预存话费”并赠送手机、净水器、儿童手表等为诱饵,骗取**用户一次性交纳1899元、2199元不等的“预存话费”。被告人朱某某隐瞒没有实际履行意愿及能力,骗取被害人客户交付预存话费。截止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共计297名,扣除已返还的话费金额及赠品价值,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94279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大厦**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电脑主机、业务登记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台式电脑、手机等物证;
2.《**厦门分公司业务预受理登记单》、业务登记单、《信用报告》、银行账户明细、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8.被告人户籍资料、侦查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人民币4942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慧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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