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假名“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村**号。2011年4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29日被裁定假释,2014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贷款设立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装修业务。因高利借贷、经营亏损,被告人朱某某欠下巨额债务。至2017年5、6月,被告人朱某某欠下装修材料款、工人工资债务累计约人民币100余万元,高利贷本金人民币50余万元。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资不抵债,收入远低于支出,且不具备完成装修工程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程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以预收装修工程款的名义多次从各被害人处骗取资金。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更换住址,变更手机号码避债。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逃匿至桐庐县,同年6月,杭州**装饰公司设立后,被告人朱某某假称“薛某某”,以相同手段,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装修合同,骗取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徐某某签订本市洋溪街道**城**幢**室装修合同,当日从徐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万元,该款被被告人朱某某用于归还高利贷利息及欠债。后在徐某某的催促下,被告人朱某某只能部分履行合同,从卢某某、蒋某某处获得黄沙、水泥、瓷砖等装修材料,并让黄某某、廖某某等人施工,装修至水电完工、瓷砖贴好,所用装修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均未支付。同年9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对徐某某慌称购买中央空调,骗得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12日,又慌称购置板材,骗得人民币2万元,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
2、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刘某某签订本市洋溪街道**城**幢**室装修合同。同年6月3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从刘某某处骗取装修款人民币5万元后,即将该款归还高利贷。
3、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赵某某签订本市新安江街道**苑**幢**室装修合同,当日从赵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3 200元。该款被被告人朱某某用于归还高利贷利息及欠债。后在赵某某催促下,被告人朱某某只能部分履行合同,从卢某某、蒋某某处获得黄沙、水泥、瓷砖等装修材料,并让黄某某、廖某某等人施工,装修至水电完工、瓷砖贴至一半,所用装修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均未支付。同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对赵某某慌称购置板材,骗得人民币32 400元,该款被被告人朱某某偿还高利贷。
4、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程某某签订本市梅城镇**药店装修合同。后程某某以房屋作抵,向中国农业银行梅城支行装修贷款人民币60万元。同年8月2日,银行将人民币6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人朱某某账户,被告人朱某某得款后即将该款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欠债。
5、2018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自称“薛某某”,以杭州**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桐庐县江南镇**府**幢**单元**室装修合同。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三次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9万元,其中除人民币27 450元被被告人朱某某实际用于装修工程,剩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开支。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作案事实五起,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784 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还程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民事执行资料、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贷款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装修合同、刑事判决书、欠条、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黄某某、叶某某、陆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卢某某、蒋某某、甘某某、许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邵某某、何某某、潜某某、盛某某、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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