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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受贿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朱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江苏响水人,兵团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总工程师,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三强北路二段88号58栋2单元1楼2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兵团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1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21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维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兵团检察院于当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6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应10团斓勃国资公司党支部副书记、经理冉忠请托,利用分管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向该公司总经理陈江山打招呼,将冉忠调入该公司工作。2013年春节前,收受冉忠人民币5万元。

2.2012年10月、2013年4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应原一师3团驻乌办事处主任张志怀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张志怀儿子张秦海、儿媳陈玲招录为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银海机采棉有限责任公司职员。2013年6月,张志怀向朱维提供并使用的阙跃华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存入人民币3万元。

3. 2013年1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应一师16团财务科会计杨月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杨月华调入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收受杨月华人民币3万元。

4.2014年10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应10团工交建商科科长唐玉荣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唐玉荣调任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春节前,朱维通过妻子居萍收受唐玉荣人民币3万元。

5.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3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3团职工张忠明开垦荒地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张忠明人民币1140万元。 

6.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彭庆久在第一师阿拉尔市、10团经营滴灌带厂、挖掘机、采棉机以及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彭庆久现金人民币519.77万元、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值8.83万元)、接受其为自己及家人购买机票21.73万元。 

7.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朱维任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国豹销售农药以及承揽装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黄国豹人民币5万元。

8.2006年9月被告人朱维任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奚惠冲结算短绒加工费用提供帮助,在阿克苏市鸿福金兰大酒店收受奚惠冲人民币8万元。

9.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文友承揽阿拉尔市三五九小区一期亮化工程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王文友现金人民币25万元、欧米茄牌手表2块(价值10.78万元)。 

10.2008年11月、2016年3月,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振新收购棉籽以及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丁振新人民币10万元。

11.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冯海霞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冯海霞人民币18万元。 

12.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件在肥料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5次收受刘件人民币25万元。 

13.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海伦承揽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赵海伦人民币21万元。

14.2012年7月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姚景和经营采棉机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姚景和人民币4万元。

15.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盛侃承揽10团、16团路灯亮化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盛侃人民币29.2万元。 

1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何中成结算廉租房和公务员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何中成人民币40万元、黄金1根200克(价值5.68万元)。 

17.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光泉承揽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建设项目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张光泉人民币9万元。 

18.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建新承揽207省道两旁填土、管道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林建新人民币10万元。 

19.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益平协调解决军科碳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以及顺利结算塔里木大厦项目工程进度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唐益平人民币20万元。

20.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仇上顺销售泵房设备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其人民币4.6万元和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值5.57万元)。 

21.2015年10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邹军承揽工程及施工检查提供帮助,在成都家中收受邹军人民币5万元。

2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承诺为阳小东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13万元。 

2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梦安在承揽绿化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8万元及翡翠摆件1个(价值0.5万元)。

24.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品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赵品人民币63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82.02万元购买门面房2套、接受赵品代为支付房屋尾款1.17万元,共计人民币146.19万元。 

2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秋林承揽1团生态林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20万元、黄金2根(每根100克、价值5.28万元)和冬虫夏草2盒(价值6万元)。 

26.2017年7月,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为于健种植的苗木花卉在阿拉尔市销售,向分管绿化工作的市领导打招呼,收受于健玉石2块,价值24万元。

27.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维任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新平注册成立房产公司、向他人讨要棉花销售款、房地产项目土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邓新平人民币55.07万元。 

综上,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农一师3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干部在工作调动、职工录用、他人开垦荒地、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受财物人民币2067.81万元;黄金3根(400克)、玉石3块、手表4块、冬虫夏草2盒(500克)共计人民币66.64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82.02万元购买门面房两间;接受他人为自己及家人购买机票21.7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3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黄金、玉石、手表等物证;2.户籍证明、任命文件、 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购房合同等书证;3.证人冉忠、张忠明、彭庆久、赵品、陈秋林等27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维的供述和辩解;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证明、阿克苏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宝玉石委托鉴定书、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银行卡交易流水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23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金祥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维现羁押在第十三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53册,随案移送。

3.涉案黄金、玉石、手表等赃物、查封不动产13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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