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K22***8号码牌轿车与朋友到淘金湾一家小吃店吃午饭,期间喝了3瓶600毫升容量的嘉士伯啤酒。午饭后,朱某某驾驶车辆送朋友回位于信宜市区***路的家。后驾驶车辆沿着河边道路向南行驶,至站前大道右转,进入城南大转盘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粤KU***5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许某某受伤。民警接报到达事故现场后对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信宜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朱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含量107.84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华鉴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3。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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