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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15时10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瑞祥路与木府街红绿灯处与钟文友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朱某某血祥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2.48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朱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继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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