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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第**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4月7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复兴街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复兴街平安保险公司地段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由左某某驾驶的湘KU****小车。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朱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抽血检测,朱某某血样检测结果为20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呼吸检测单、血液提取表等书证;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62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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