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路**号,现租住在阜南县**路**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2019年6月5日3时44分,朱某某驾驶皖******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曹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集路与谷河路交叉口北时,被后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皖******起亚牌小型轿车拦截并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邰某某、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路**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