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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客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号渝A5****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宝珠村出发往合川区二郎场镇方向行驶。朱某某行驶途中陆续搭载乘客,当行驶至合川区二郎镇杉林村邵家坡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民警拦下查获。经现场清点载客人数,该车准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数47人,超过额定乘员28人。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劳动合同、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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