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退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蒙DR****号小型轿车,自赤峰市红山区金方酒店出发,行驶进入松山区后沿宝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山路与富河街交叉路口处时,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体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经过、查获经过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察员:周东兵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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