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苍南县**镇**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妨害公务,于2013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驾驶浙C67****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宝山路往苍南县钱库镇陈家堡村方向行驶,当日1时2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19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强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8151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