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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F****1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尚武街交叉路口处睡着在车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6.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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