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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座**单元,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尤某某**城镇潘山红绿灯附近的一家小吃店吃饭时喝了些酒。其后,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三明D25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城物流园出发经七五路往尤某某城关镇状元府第方向行驶,行经城关镇秀村路口时,碰到突然横过道路的彭某乙(2017年7月出生),造成被害人彭某乙受伤。同年10月23日11时48分,被告人朱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44mg/100ml。同年11月5日,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路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彭某乙的家属彭友清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921号、[2020]毒鉴字第157号、[2020]车痕鉴字第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茂善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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