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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龙华区****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赣E*****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黎某某驾驶的粤B*****号牌车辆车尾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号牌车辆车头往前与同车道前方由伍某某驾驶的粤B*****号牌车辆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并对被告人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甲拒绝配合,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71mg/100ml。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历史过车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黎某某、伍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栋**,联系电话189*******。保证人朱某乙,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被告人朱某甲提交的《交通事故谅解书》原件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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