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9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区**街道**路**路口,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1时51分,公安机关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22时15分,公安机关将朱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朱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永光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邹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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