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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了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S2G****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路**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朱某甲联系电话为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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